网络服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基础网络防护与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础网络防护与管理,确保有序合理利用有限的基础网络资源,保障学院通信业务安全畅通,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正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基础网络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和施工、埋入地下建设并延伸至建筑物内部的共同基础网络,包括校内戶外地下弱电管道、弱电井、网络通讯线路、楼宇内弱电间综合布线等。

第三条基础网络是学院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学院的公共财产,所有部门或个人都有保护、爱护基础网络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基础网络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工程建设处、总务处、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基础网络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工程建设处负责规划管网、管道建设,后勤处负责管道建成后使用、维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批基础网络的使用,保卫处负责监管管网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 基础网络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除工程建设处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建设弱电管道。若需建设,应及时向工程建设处报批,经同意后,由工程建设处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条凡经批准进行建设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反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并需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章 基础网络使用管理

第七条为确保合理、有序地使用基础网络资源,实训中心须做好基础网络的使用规划和监管工作,保障各部门对校园网、一卡通、校园监控等应用需求。

第八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基础网络,并按照规定占用相应的管网及光纤资源。对未经许可强行进行基础网络施工的行为,网络信息中心可会同保卫处进行制止。

第九条凡外单位涉及到使用学院基础网络的业务,应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牵头与外单位签订安全、规范使用协议。

第十条使用基础网络的审批程序:

欲使用学院基础网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须事先向实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基础网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核批准后,报后勤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基础网络的施工管理:

(一)凡涉及到基础网络的施工,必须遵循施工规范,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不得扰乱学院已有的通信系统,不得私自开挖管道毁坏校园环境。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过程。

(二)经许可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线路施工时,必须遵照已审核的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和管理,不得擅自占用未经许可的管网及光纤资源。

(三)工程竣工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包括设计文件、管线路由管孔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文件、竣工图纸等及电子版),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完工。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基础网络部署线路时,除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施工外,在占用结束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或线路并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完工。

第十三条对未经许可使用基础网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网络信息中心可会同保卫处要将其敷设的线路及安装的相关设施予以拆除,并追究其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虽经学院批准但不符合技术规范且已使用基础网络的情况,须让其整改后再行使用。

第四章 基础网络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对学院基础网络(线)禁止以下行为:

(一)拆除、破坏、损坏、改变基础网络(线),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二)擅自在基础网络(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作业。

(三)擅自在基础网络内布置各类线路。

(四)破坏、损坏、去除管网(线)标识和标志。

(五)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擅自利用学院基础网络(线)进行宣传、商业等活动。

(六)其他损害、侵占学院基础网络(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需明确专人对基础网络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对于造成基础网络破坏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对基础网络中废弃的线路,网络信息中心可责令其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拆除,同时形成技术文档并备案,否则将不允许其再度使用基础网络。

第十八条凡有可能涉及到基础网络的校园建设(如修路、绿化、管道开挖等)工程,在告知工程建设处和总务处的同时,必须征得网络信息中心的同意后方可实施,以免破坏基础网络。

第十九条校内强电线路不得使用基础网络。

第二十条基础网络维护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维护管理,网络信息中心应建立完备的基础网络使用档案,并及时更新,形成的档案资料,并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管网线路施工的工程资料,业务主办部门须到网络信息中心建档备案。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一)赔偿损失:违反本规定对学院基础网络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损害、破坏的,责成违反者将设施恢复原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赔偿学院直接乃至间接经济损失。

(二)强行拆除违章设施:对违反本规定在涉及学院基础网络安全范围内设置的其他设施,尚未对学院基础网络造成损害的,予以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三)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规定,尚未损害学院基础网络基础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四)处分:本校人员或部门违反本规定,尚未对学院基础网络基础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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