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网络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3-12-08   

为保证学院网络能够安全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所有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等操作应由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网络设施。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做网络实施方案。

第三条学院所有计算机网络的扩展必须经过网络信息中心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转接或更改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

第四条接入学院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分配,包括:个人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

第五条学院教职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学院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保密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学院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第八条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学院局域网的所有用户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

第九条学院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工作和学习使用,员工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的内容。单位有权禁止违法犯纪者使用互联网。使用者须遵循以下内容: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和传播宣扬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等信息资料。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国家安全的资料。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的资料。

笫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保证自己管理的系统平台和帐号的唯一登陆性,避免出现弱口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由其本部门和个人负责任。

第十一条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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